(撰文/ 臺南洪恩法律事務所涂欣成 律師)
橘子新聞 (責任編輯 唐詩涵)

前陣子,前總統馬英九先生因一連串媒體報導,再次成為社會焦點。除了政治議題外,外界也出現關於其健康狀況的各種揣測,並延伸討論到金溥聰、周美青等人若遇到涉及醫療決策、財產管理等事項,究竟應由誰代表本人決定、是否需要透過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等法律問題。
無論這些報導內容是否屬實,都提醒了我們一件事:當一個人的判斷能力逐漸退化時,真正棘手的往往不是疾病本身,而是「誰有權替他做決定」。
如果沒有事先規劃,家人之間可能因醫療、財產管理,甚至照護方式而產生不同意見,最後只能由法院介入處理。不少家庭原本感情融洽,卻因一場疾病,走進漫長的法律程序。
其實,我國《民法》早已建立相關制度,主要分為「監護宣告」、「輔助宣告」與近年愈來愈受到重視的「意定監護」。
當一個人因失智症、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已經完全無法處理自己的事務時,法院可以依聲請作成監護宣告,並指定監護人代為處理法律行為及財產事務;如果只是判斷能力明顯不足,但仍保有部分自主能力,則可以透過輔助宣告,由輔助人在重大法律行為上協助把關。
然而,這兩種制度都有一個共同特色──都是事情發生以後,才由法院介入。
真正能把人生主導權握在自己手上的,其實是意定監護。
意定監護最大的價值,在於「自己決定自己的未來」。
當一個人仍具有完整判斷能力時,可以事先與受任人簽訂意定監護契約,約定將來若因失智、中風或其他原因喪失判斷能力時,由誰擔任自己的監護人。這個人不一定是依法排序的配偶、子女或其他親屬,也可以是最信任的兄弟姊妹、多年好友,甚至具有專業背景的人士。
除了選擇監護人之外,還可以預先約定監護人的權限與資產管理原則。例如,可以約定在有醫療、長照或生活費需求時,由監護人依契約內容協助處分自住的不動產;也可以約定由監護人持續管理股票、基金等投資資產,依照自己原本的理財理念進行管理,而不是因家屬意見不同或擔心法律責任,讓資產陷入無法妥善運用的狀態。
相較之下,法院指定的法定監護人,仍須受到法律及法院較嚴格的監督。例如,涉及受監護人不動產的處分,通常必須依法向法院聲請許可,以確保受監護人的財產不會遭到濫用。這樣的制度固然具有保護功能,但在實務上,也可能增加處理重大財產事項的時間與程序成本。
作者簡介 涂欣成 律師
因此,監護宣告是法律的補救機制,意定監護則是人生的提前規劃。
我們無法預測疾病是否會到來,也無法保證自己永遠擁有清楚的判斷能力;但我們可以在還能自己做決定的時候,決定未來由誰照顧自己、誰管理自己的財產,以及如何維持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。
與其等到家人為了「誰說了算」而爭執,不如趁現在,把答案留給未來的自己。
真正的安心,不是在失去判斷能力之後,而是在仍然清醒時,就把未來安排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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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撰文/ 臺南洪恩法律事務所涂欣成 責任編輯 唐詩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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